聚焦老人养老难:辛苦大半生 连口热饭都不让吃
我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它正在广泛而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特别是围绕老年人产生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比如子女赡养、老人再婚、遗产继承、权益保障等等,亟待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此,本报推出“关注老龄化社会的法律问题”系列报道。让我们共同关爱老年人,共同关注老年发展问题,为构建更加科学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言献策。
——编 者
“我也不知道怎么了,为他们辛苦大半辈子,到老了连口热饭都不让我吃。”日前,60多岁的江大爷流着泪说。
江大爷来自山东东营,有儿有女,都各自成家立业了。本该儿孙满堂享受天伦之乐,江大爷却独自生活在北京市朝阳区某社区,干着社区保安员的活。“早些年为了在哪家养老的问题,儿子女儿闹得不可开交。女儿说自己已经嫁出去了,就没有义务照顾了;儿子以生活困难、儿媳妇不同意等原因,也不同意我进他的家门。”江大爷说。
自古以来,赡养老人被视为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近年来,党和政府一直强调“老有所养”,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类似江大爷这样的老人依旧不在少数,养老领域中“老问题始终存在、新问题不断出现”。老有所养,究竟能依靠谁?
“我不图你什么,你也别烦我”
●依据法律规定,赡养责任是没有任何前提的
孝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家庭赡养本是一件天经地义、无可厚非的事情,早在宋元明清时期,“父母有不慈儿子不可不孝”就成为世人的普遍信念。即便从经济供养的角度来说,家庭赡养本质上也是一种代际之间的经济转移。父母养育儿女,作为一种回报和反馈,儿女自然有责任和义务赡养父母。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变迁,传统的孝文化日益淡漠,有些子女非但不愿意承担养老义务,反而嫌弃老人,家庭赡养出现“现实危机”。当然,这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即由于上学、就业、工作等因素,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父母在,不远游”的古训早被打破,特别是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解放,许多青壮年选择外出务工,进而出现了“留守老人”。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在一些家庭里,赡养逐渐从癫痫病疾病选择哪家医院比较好一种文化转变为一场交易。
“我不图你什么,你也别来烦我。”有些子女长期以此为借口,将赡养责任推给兄弟姐妹,即便是到了老人患病住院等关键时刻,他们仍以“不要遗产,自然无需担责”为由,拒绝承担必要的照料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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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些家庭是“亲兄弟明算账”,把赡养老人的问题直接转变为一份合约,如“父亲的一切照料及费用由长子负责,母亲随次子生活”“父母的照料各家均摊,每家轮流居住一年”,只要不在合约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子女对父母完全置之不顾。
实际上,这些都是不正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对于赡养责任,是没有任何前提的。”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梅生说,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即便是不图老人的遗产而作出了“分包赡养”的约定,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还是要承担的,否则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些养老院变成了“养老怨”
●养老院必须对其瑕疵护理造成的后果买单
一边是家庭赡养出现危机,另一边却是社会养老的蓬勃发展。对此,*积极鼓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可是,把老人推向社会,有些子女觉得这是“癫痫持续状态发作如何护理甩包袱”的好时机,有些子女仍然觉得“挂不住脸面”。“实际上,子女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这不仅为法律所允许,也为法律所提倡。子女应当从有利于父母的原则出发,而不应拘泥于世俗的眼光。值得注意的是,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会因为是否去了养老院而转移和改变。”导致癫痫疾病反复发作的原因有什么颜梅生说。
对于社会养老,一方面是子女、老人的个人选择问题,一方面是养老机构的建设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涉及养老机构的纠纷每年都呈上升之势,养老院变成了“养老怨”,使得老人不得不发出“想说爱你不容易”的感慨。
日前,笔者关注到这样一条新闻:由于自己在外地工作,过某只好将母亲送到一家养老院生活。鉴于过老太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冠心病等,过某与养老院约定为专护,包括上厕所也要有专人陪同。可是前不久,过某突然接到电话,称过老太因患重病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
经有关部门鉴定,养老院明知过老太患有疾病,明知合同已约定专护,明知如不履行职责,将极可能导致过老太人身损害,却还是让过老太独自进入厕所,甚至在其发病昏倒约23分钟后才被发现,明显是对过老太的死亡存在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养老院必须对其瑕疵护理所造成的后果买单。
我国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从申报、立项、注册和审批,专业服务人员的配备、考核等相关环节,均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和制度化管理。这就导致部分养老机构出于营利的考虑,只对老人提供基本的吃住保障,养老院设施较为简陋,甚至除了一张床,什么都没有,服务层次较低,难以满足老年人多方面的需求。
精神赡养缺位严重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常回家看看”的法律规定
“时间都去哪儿了,还没好好感受年轻就老了,生儿养女一辈子,满脑子都是孩子哭了笑了……”一首《时间都去哪儿了》,曾让无数人飙泪:孩子一点点长大,父母却一年年变老。让父母老有所依,是子女起码的良知。
“回去一趟不容易,寄点东西表表孝心,简单方便。”在北京打拼的刘明非常有孝心,逢年过节都会给家乡的父母寄一些保健品、医疗器械。实际上,相对物质,老人们更需要精神的满足。有统计数据显示,在空巢老人中,存在心理问题的比例达到60%。而达到疾病程度,需要医学关注、心理干预的空巢老人,比例占10%—20%。
几年前,天津市和平区一位80岁高龄的刘老太太,将自己生育的四儿一女告上了法庭。据了解,刘老太太没有经济来源,还患有多种疾病,已经完全不能自理。她含辛茹苦地将5个孩子拉扯成人后,却无人照料,实在令她不堪回首。“想你们啊,平时见不到,在堂上终于见到了。”刘老太太在法庭上老泪纵横地说。
这一案件在当年被社会各界视为讨要“精神赡养”案。法院虽然判决支持了刘老太太的诉讼请求,但诉讼很终目的是否实现,仍然是个未知数。因为在审判实践中,许多老人赢了官司却输掉亲情,判决反而致使亲人间矛盾更为激化。
对此,有法学医生指出,“精神赡养”的法律概念模糊不清,违背精神赡养的法律后果、“精神赡养”强制执行如何履行、司法审判后的救济方式等,都是空白的,这使得老人“精神赡养”权利遭到侵犯时,无法获得有效救济。
2012年底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法条当时被大众解读为“常回家看看”。但是,道德是否有必要入法、“经常”的概念如何界定、如何确保法律的执行力……一系列的社会质疑,让这一规定的法律效力蒙上阴影。
实际上,无论是诉讼案件的层出不穷,还是法律条文的修改完善,无论其很终效果如何,老人“精神赡养”的问题终究不可回避。的确,法律法规解决不了所有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问题就始终得不到解决。其实,法律的制定中饱含孝文化的因子,对于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这实质上也是对孝文化这一社会氛围的营造。希望大家从自身做起,多一点自觉行动,老人的脸上也许就会多一些微笑。(张洋 李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