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新闻
当前位置: 主页 > 美食天下 >

厨师高息借8400万失联债主打赢官司无处索款

时间:2017-12-14 16:45:29

厨师高息借8400万失联 债主打赢官司无处索款

我一个人就借给他95万,事后才知道他向五六十个人借了钱,总额达8400多万。近日,南京市民姜女士反映,水西门大街217号原小金陵酒家厨师万某在近五六年内,先后向多人借款,并承诺月利2%。让债主们着急的是,目前万某一家已经人间蒸发,小金陵酒家也已经转手他人。有的债主将万某告上法院,但拿到判决书后,却无法追回借款。

承诺高息,大量借款后无法还钱

7月7日下午,姜女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小金陵酒家是万某姐夫朱某名下的财产,万某在此当厨师。姜女士经常到该店吃饭、打麻将,认识了万某。2012年初,万某称姐夫朱某在江宁区与其他人合伙建设一个山庄,但资金不足,希望姜女士借款给他。我分三次借给他95万,约定月利率2%。姜女士说,自己之所以大胆将钱借给他,一方面是她曾对江宁朱某的山庄考察过,的确规模很大,另外她考虑到朱某名下的小金陵酒家市价数千万,她不太担心万某还不上钱。万某为了让姜女士放心,还请自己的姐姐做了担保人,万一弟弟还不上钱,姐姐家有这么大饭店,我不担心。

与姜女士一样,冯女士借了不少钱给万某,一次是100万,一次是80万。记者看到,冯女士提供的借条内容很简单,上面只是注明了今借到人民币万元字样,还有借款人万某与他姐姐的名字,借条上连利率也没有注明。月利两分,是他承诺给大家的。冯女士说。

让姜女士、冯女士等人想不到的是,到了2013年初,万某联系不上了。债主们慌了,来到建邺区兴隆派出所报案。经过了解,在2007年至2013年间,万某先后向五六十人借款,金额高达8400多万。除支付了少数利息外,绝大部分本金都没有还。借款额少的有15万,多的达1000多万。

借款人全家联系不上,饭店也转手了

现在他们一家都联系不上了,住的房子也成别人的了。姜女士告诉记者,万某和其姐姐一家都已不知去向,债主们多次来到小金陵酒家,但这家饭店已经人去楼空。万某位于建邺区凤栖苑的房产也已经被一名债主申请保全,进入司法程序了。

债主们不甘心,经常到水西门大街217号查看。让他们想不到的是,很近几天,小金陵酒家悄然变脸,600多平方米的店面变成了一家快捷酒店。7月7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来到这里,发现这家快捷酒店已经装修得差不多了。酒店经理称,他们是租的房子,对于债主们所称的借贷一事并不清楚。

债主们从房产部门调取档案后发现,小金陵酒家这处房产已经被抵押,一家银行占有800万债权额。自然人陆某占有2000万债权额。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陆某,他称自己借给万某姐夫朱某2000万,后来发现朱某无力偿还借款,于是通过法律手段,办理了房产抵押。他承认快捷酒店是从他手里租的房子。

证据不足,警方不予立案

其实,早在去年2月1日,我们就报了案。冯女士说,去年初,债主们得知,朱某将位于江宁区的农庄项目股份转给他人。眼看要回借款无望,债主们选择了报警。后来派出所联系上了万某,万某写下了自己的借款明细,债主达50多人,总借款额达8400多万元。万某表示自己的确借了钱,但他无力偿还借款,姐夫朱某也破产了。对此,债主们认为,万某联系不上,而且无力还款,其情节应该够得上非法集资或诈骗罪。警方应该进行立案调查。

不过,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于去年3月底发给债主不予立案通知书,上面说明提出控告南京建邺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我局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之后债主们不服,向南京市公安局提起复议,但市公安局出具复核决定书,内容是经审查,认为维持不予立案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昨天下午,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耿延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法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有一定条件,其中重要的一条便是向不特定人群集资。万某借款一事,借款人都是与万某认识的人,警方综合情况认定其不具备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是有理由的。

打赢官司也没拿到钱

在众多债主中,强先生是少数几个通过打官司追讨借款的人。南京市建邺区法院(2013)建南民初字第105号判决书认定了他借给万某187.3万元的事实,判决万某还款,万某姐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是去年6月20日做出来的,官司打赢了,可钱还是拿不回来。强先生说,在审判时,万某及其姐姐一家已经不知去向了,官司是缺席判决的。

强先生说,2013年10月30日,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可执行的线索。一处是万某名下位于建邺区凤栖苑的房子,还有一处便是水西门大街217号小金陵酒家。不过,万某名下的房产已被人申请保全,进入司法程序。而小金陵酒家是万某姐夫朱某名下财产,而且正处于抵押之中。直到现在,法院判决也执行不了。现在小金陵酒家已经出租了,可收益我们拿不到,现在我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看到强先生为了打官司,付出3万多元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其他债主也不想打官司了。

------分隔线----------------------------